注:本文原用繁体字发于佛陀教育基金会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白话》,现转为简体字,内文一仍其旧。
《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》,简称作《行事钞》,是唐代著名的律师、文献学家、历史学家道宣律师关于律学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。在后来宋元律家的眼中,《行事钞》甚至成为了律的代表,[1]而为后人所重视。
一《行事钞》的撰写与重修道宣律师(—),生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,俗姓钱。其曾祖父在陈朝曾任驸马都尉,父亲曾任吏部尚书,故他从小就接受了良好的家庭教育。[2]在隋大业六年()十五岁时,于长安日严寺慧頵和尚(—)[3]座下出家,大业十一年()二十岁时依大禅定寺智首律师(—)受具足戒。从唐武德四年()二十六岁开始,就在剃度恩师慧頵和尚的安排下,依止智首律师听受《四分律》,据其自述,前后达二十遍之多。随后,于武德九年()三十一岁时,因受到唐高祖沙汰僧尼的影响,而隐居到终南山丰德寺,开始总结这六年之中学习《四分律》的心得,并撰写《行事钞》初稿。[4]贞观元年()三十二岁时,开始在长安周边游历,至贞观四年前完成初稿撰写。[5]
之后,在继续完成了远到并州、晋州、魏州、相州等地的游历后,道宣律师在沁州云室山开始了对《行事钞》的重修。[6]重修的时间并未明说,但他在《行事钞》中提到自己游历“晋、魏及以关辅”的经历,[7]并且在〈随戒释相篇〉中多次提到《戒本疏》和《羯磨疏》,表明此时他已经完成了两部著作初稿的撰写。[8]该两种著作,是在贞观九年()与《含注戒本》《随机羯磨》一起写出来的。[9]此时,他也完成了以上的游历。故而可知,他修订《行事钞》的时间当在贞观九年末到十年左右,此次修订最终完成了《行事钞》的定稿。
道宣律师初撰《行事钞》时,是总结在智首律师座下听律的心得而成,因此,《行事钞》文中大量的引文及对律条的解释,基本延续了智首律师及前代对《四分律》的研究。在道宣律师之前,已经有多位律师对《四分律》作了研究和注疏,著名者有慧光律师疏4卷、法礰律师疏10卷和智首律师疏21卷,分别被称为“略疏”、“中疏”和“广疏”。《卍续藏经》中,收录了智首律师《四分律疏》残卷1卷(卷九),内容包含了比丘戒舍堕第二十七条至单堕第二十一条之间的解释。从该卷内容来看,其中的犯缘和犯相内容与《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》基本相同,而其中关于制意部分则被引用到了《戒本疏》中,关于戒条的一些疑点、难点的问答内容,则被引用到了《拾毗尼义钞》中,由此可以明显看出道宣律师对智首律师律着作内容的继承性。
但是,与智首律师《四分律疏》所不同的是,首先,道宣律师在《行事钞》中,舍弃了智首律师以及法礰律师及其之后如怀素律师等人对《四分律》采取逐句逐字注解的方式,取而代之以以相关的律学主题为篇章。这种集中讨论相关主题的注解方式,显然简洁明了。其次,《行事钞》舍弃了智首等律师对律文中牵涉的一些概念动辄连篇累牍、引用大量经典来作说明,[10]或在解释律文的缘起时长篇引用他部律论详述经过的方式,[11]改为以集中说明主要犯相等核心主题为主。最后,对引文,《行事钞》删减了智首律师疏文中大量其他部律相关的内容,而挑选主要的律文,并对文字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。
对于《行事钞》这种撰述方法,道宣律师在序言中作出了明确的交待。他指出,前代律家撰述各有优劣,多有不足:
逮于像季,时转浇讹。争锋唇舌之间,鼓论不形之事。所以震岭传教,九代闻之;拔萃出类,智术而已。欲明扬显行仪,匡摄像教,垂彝范,训末学,纽既绝之玄纲,树已颠之大表者,可得详而评之?岂非凭虚易以形声,轨事难为露洁者矣!
常恨前代诸师所流遗记,止论文疏废立、问答要钞,至于显行世事、方轨来蒙者,百无一本!时有锐怀行事,而文在义集;或复多列游辞,而逗机未足;或单题羯磨,成相莫宣。依文用之,不办前事,并言章碎乱,未可披检。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,领会者非精炼莫悉。余因听采之暇,顾眄群篇,通非属意,俱怀优劣。
在上面两段叙述中,他强调自己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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